联盟章程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心理援助联盟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以下称"心理所")心理援助联盟(以下称"联盟")(英文名称为The National Alliance of Psychological Aid, Institute of Psychology,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缩写为NAPA-IPCAS)是由心理所设立、旨在凝聚和培养全国心理援助人才队伍、面向全国开展专业心理援助的组织。
第二条 心理援助是指通过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方法,对应激事件相关人群提供心理服务的过程,包括心身状况评估、个体咨询、团体辅导、专业培训、科普讲座、科普展览、政策建议和技术研发等。
第三条 联盟由为社会提供心理援助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组成。
第四条 联盟宗旨是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发挥心理学专业优势,提升心理援助服务能力和水平,引领心理援助公益事业发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五条 联盟主管单位为心理所。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建设心理援助队伍
(一)选拔和培养全国心理援助专业队伍;
(二)支持联盟成员开展心理援助等社会服务;
(三)进行联盟成员评估、考核与认证。
第七条 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一)应急响应:灾后第一时间启动灾区附近联盟成员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工作,组织科学、有效、可持续的心理援助专业服务,推动灾后社会重建的可持续发展;
(二)常态化服务:在社区、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中开展应激事件相关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八条 规范心理援助行动
(一)联合中国心理学会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委员会以及全国心理援助领域的专家,制定和修定心理援助服务的伦理道德守则和专业服务标准,推动心理援助服务的标准化进程;
(二)建设联盟网站,发布联盟成员名单,宣传联盟工作,普及心理援助知识;
(三)促进国内外心理援助机构和队伍的交流、合作与共同发展。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九条 本联盟的成员种类:单位联盟成员和个人联盟成员。
第十条 联盟成员加入与认证
满足下述条件的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个人
(一)认可联盟管理制度,并从事心理援助公益事业;
(二)愿意履行联盟成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联盟;
(三)有两个联盟成员推荐,并提交秘书处备案;
(四)参加联盟成员的评定与考核。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联盟组织的国内外心理援助工作;
(二)免费参与联盟组织的培训、督导和学术会议等;
(三)免费使用联盟所拥有的非涉密心理援助工具、干预设备、多媒体、文献和图书资料(限公益活动);
(四)监督联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盟自愿,退盟自由。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联盟管理制度,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名誉权和知识产权;
(二)遵守《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助人工作实务伦理守则》;
(三)承担联盟部署的任务,接受联盟管理、培训和评估,参与所在省及周边省份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如有明显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被处理并通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联盟设主席团、专家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由心理所任命。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由心理所邀请。专家委员会委员由主席团提名,秘书处成员由秘书长提名,主席团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主席团职责为:
(一)修定管理制度;
(二)提名专家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联盟成员的考核与认定;
(四)决定工作规划和任务;
(五)审议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决定联盟的财务预算核算等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主席职责为: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联盟事宜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主席和秘书长人选,对副主席和秘书长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联盟工作。
第十八条 专家顾问委员会为联盟提供专业指导,保障联盟心理援助工作的专业性,推动心理援助服务的专业化、标准化进程。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职责为:
(一) 负责制定和修定心理援助服务的伦理道德守则和专业服务标准;
(二) 对联盟成员进行专业评估与考核;
(三) 参与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 秘书处职责为:
(一) 负责执行主席团的决议,定期向主席团汇报工作进展;
(二) 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三) 提出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四)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开展联盟日常工作;
(五) 发展联盟成员;
(六) 定期向联盟成员推送联盟工作动态;
(七) 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进行年度经费决算;
(八)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九)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职责为: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
(二)检查联盟事宜的落实情况;
(三)起草联盟文件;
(四)审核联盟财务报销事宜;
(五)提名秘书处成员人选;
(六)协助主席副主席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会议(包括通讯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并经半数成员表决通过的决议方有效。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中科院心理所批准同意。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终止程序
第二十四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与公募基金会合作的社会捐赠;
(二)上级拨款;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接受社会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管理制度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用途为:
(一)联盟活动及心理援助工作;
(二)管理费用;
(三)筹资费用;
(四)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并报心理所审查同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自2021年6月3日生效。
第三十条 该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心理所。